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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2-1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2-1 法理学上的三组地役权 一、法理学上的三组地役权 第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 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的分类,是针对供役地人的义务能级划分的地役权。供役地人的义务与需役地人的权利正好是呈线比的。供役地人的义务越大,需役地人的权利也就越大,否则双方的线比越小。 1.积极地役权 积极地役权,又称作为地役权、积极作为地役权。其物权化指向,是指定供役地人履行“积极响应”、“积极付出”和“积极配合”需役地人,并有一定的“容许合理侵害”实际表示的义务。其目的在于,要求供役地人放权让利,促使地役权的对应项目顺利进行。积极地役权从主攻方向面进行合理规范,故成为解决地役权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的突破口。 通行地役权、排水地役权等地役权,相当于指令性地役权,要求供役地人负有一定的容忍的义务。于“积极响应”、“积极付出”和“积极配合”需役地人的同时,应当容忍地役权人于供役地上一定的不动产合理利用的行为,不得无理取闹,不得禁止和干涉地役权人行使正当的权利。 2.消极地役权 消极地役权,又称不作为地役权、限制作为地役权。其物权化指向,是指定供役地人“不能做”、“不该做”和“不得擅自做”的限制性条件,不得以非正常谋利为目的要挟、阻止需役地人开展正常工作,行使正常权利。 譬如,限制建筑役权、禁止妨碍采光观望役权等属于传统的“限制作为”消极地役权。又如,供役地人不得在需役地附近种植竹木的“不作为地役权”,是典型的消极地役权。有些农村地区,听说不久要修公路、埋管道、埋管线了,就赶紧在征地点上种植稠密的贵重树木、果木,以此来造成既成事实,用于要挟、阻止需役地人开展正常工作,行使正常权利。其目的是为了索取高额的补偿金。这种做法,法律是不支持的。 第二,继续地役权与不继续地役权 继续地役权与不继续地役权的分类,是一种自然分类法。作为地役权的不动产登记生效要件,或者标志着长期地役权的维持,也是地役权设立以后继续有效;或者标志着短期地役权的维持,也是地役权设立以后终止而注销。前者是继续地役权,后者是不继续地役权。 1.继续地役权 继续地役权,亦称连续的、长期的、稳固的、固定的地役权,指地役权内容的实现,以地役权的设立为标志,不必每次于需役地上循环往复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物资的投资和人力上的安排,而是在地役权的设立以后“自动续期”或者“自动继续”。即便是地役权的设施坏了,修复以后仍然可以自动继续。继续地役权广泛存在于建设用地的地役权,可以对需役地进行连续的、长期的、稳固的、固定的占有与使用。没有出现特殊情况,不会中断和终止地役权的行使。 继续地役权是最重要和最主要的地役权,各种建设用地之地役权包括农村宅基地之地役权,几乎是长期性以至永久性甚至于永久定格化的地役权,一旦设立可以甚至于终身享有。如在住宅建设用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之地役权,因70年使用期届满后可以续期,就相当于永久性甚至于永久定格化的地役权,其他的建设用地之地役权是长期性地役权(40年至50年一轮回),并且都是可自然转让、自然抵押、自然继承、自然受遗赠、自然受赠与的“自然地役权”。 继续地役权,是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附属权利,依照“房地合一”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时,连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附属权利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无偿取得和使用的地役权,不得获取额外的利益。 2.不继续地役权 不继续地役权,亦称非连续的、非长期的、非稳固的、非固定的地役权,指地役权内容的实现,每次均以发生地役权人的事实要件为必要的地役权,这种地役权不限固定的地址与设施,或者根本不需要固定的地役权。譬如,建筑工地的临时性食宿地址,当然也要铺设水管、电线、电话等管线,也要利用供役地来临时凑合一下。但不会永久地居住下去,或者工程完工以后再到其他地方去,也是同样的手法,同样的不继续的地役权。这种现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个案,绝大多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继续的地役权。 不继续地役权,属于非正规的临时地役权,一般不形成转让的客观条件,除非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地役权人。在地役权行使期间内,可以分割或者联合行使地役权。 第三,表现地役权与不表现地役权 表现地役权与不表现地役权,亦称表见地役权与不表见地役权,指从形体上、外观上、颜色上可视察和可辨别的地役权。古代的“见”与“现”同义。如《赦勒歌》中的“风吹草低见牛羊”中的“见”字,读作“现”,亦有“表现”的含义。将这些情形列为分类的参考资料,不是要否定地役权存在的事实,而是要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辨别和确认地役权,保障相关设施能够按权利人按期维修。 1.表现地役权 表现地役权,亦称表见地役权,指依外形或可辨别的事实而表现的地役权。众所周知,地役权的标的物载体是有形物或者有体物。地役权人的标的物与供役权人的标的物有个接驳的连接点,连接点以内的是地役权人的,其余的是供役地人的。一般而论,地役权人的标的物比供役权的标的物要长一些,否则,就不能接驳,或者不能利用供役地人土地而设立地役权。如地面引水、引气、引线的地役权,均属于表现地役权。 表现地役权,是比较容易辨别的地役权。辨别以后,是明晰地役权人的标的物与供役权的标的物的合理使用与维修,必要时可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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