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2-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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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2-1 (第2/2页)

因物权主体的改变而改变,也不论物权主体、客体的多寡改变而改变。

    同样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也是地役权的大本营,初始化模式一般是主体与客体、此一主体与彼一主体、此一客体与彼一客体之间的“一对一”模式。

    当一项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需役地使用权向两个以上权利人转让时,由各个“一对一”模式演变为各个“一对多”或“多对一”模式。同样地,无论是“一对一”或者“一对多”模式、或“多对一”模式的哪种模式,物权化保障机制是对于新老、多寡需役地权利人一视同仁地保护,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不因物权主体的改变而改变,也不论物权主体、客体的多寡改变而改变。

    [例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多对一”模式或“一对多”模式

    甲方为取水方便,在乙地设定和享有了地役权。后甲方将自己的需役地一分为二,分别转让给了丙、丁,并办理了登记。乙因欠债不还,他所拥有的乙地被分割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戊、己,并办妥登记。丙、丁到乙地取水,遭到戊、己阻拦。

    本案中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需役地使用权、地役权一并转让给了丙、丁,地役权主客体均由各个“一对一”模式演变为各个“多对一”模式,乙也没有反对,这是正常的需役地使用权及其他权利一并转让行为,受法律保护。

    但当乙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需役地使用权、地役权一并转让给了戊、己,地役权客体上仍然是“多对一”模式,地役权主体上却是“多对多”模式,并且两个新供役地人与两个新需役地权利人发生了纠纷。新供役地人戊、己阻拦丙、丁取水,违反了地役权粘连性、不可分离性的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可驳回戊、己的诉讼请求。

    3.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的“一并转让”的“点线面”模式

    无论是新老地役权人,不应当将地役权的范围无限制地扩大,而应当将地役权制定在点、线或面上。

    条件差的或者自身权利差的,仅限制在某个点、线或面上,称之为单位模式;条件稍好的或者自身权利稍好的,仅限制在某两个点、线或面上,称之为双位模式;条件很好的或者自身权利很好的,可在某点、线或面上全面行使地役权,称之为全位模式。

    点,是地役权力所能及的地点或重点部位,即需役地的点对供役地的点,包含面积点、体积点、距离点和不可称量物点,是需役地与供役地的相邻点和适度利用点。消极地役权中的通风采光权、眺望权、视野权等限制建筑地役权,积极地役权中的支柱权、搭梁权、空间伸出权、墙上设窗权、畜饮权、井坑取水权、引烟权等地役权,基本上以点为地役权标准模式。其他的地役权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点状地役权。

    线,是地役权力所能及的直线或者曲线部位,即需役地的线对供役地的线,包含面积线、体积线、距离线和不可称量物线、抛物线,是需役地与供役地的相邻点和适度利用线。消极地役权中的紫光线权、月光线权、风力抛物线权,积极地役权中的通行权、穿行权、车辆通过权、航渡权、渠道引水权、排污水权、管线铺设权等地役权,基本上以线为地役权标准模式。其他的地役权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线状地役权。

    面,是地役权力所能及的面部部位,即需役地的面对供役地的而,包含面积面、体积面、距离面和不可称量物面,是需役地与供役地的相邻点和适度利用面。消极地役权中的紫光线扇区权、月光线扇区权、风力抛物线扇区权,积极地役权中的放牧权、管道网络铺设权、河流抽水权、农田灌溉权、洪涝排水权地役权,基本上以面为地役权标准模式。其他的地役权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面状地役权。

    [例证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多对一”模式或“一对多”模式与“点线面”指定模式

    甲地的东部住宅与乙地毗邻,甲方为了观海眺望方便,与乙方签订了眺望地役权,要求乙地不得修建高层建筑。后来,甲地东部分割给了丙,西部分割给了丁,但甲方的眺望权只与丙处有关,而与丁处无关。

    本案中涉及到建设用地上需役地部分转让后出现的眺望地役权纠纷。原地役权合同并无瘕疵,可以执行,但只是部分地役权有效,其他部分的无效。运用地役权点、线、面的标准模式,对照建筑物国家标准,可知丙处的眺望权仍然有效,而丁处的眺望权不存在而无效。

    以上“固定模式”是通用模式,适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的各种转让原则,可以作为统一性的标准模型对待;“N对N模式”和“点线面模式”,适用于不同的地役权主客体与客观条件的转让方法,只能作为区别性、软约束性的标准模型对待。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66条

    相关名词:

    〖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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