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7-1 (第2/2页)
导价加以规范化,对于“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如何界定,还有很多未明确规定的方面。四则,有的地役权可达30年,有的可达7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这跟“合理期限”以及“两次催告”间隔期间等因素,是否有个比例关系在里面? 查阅了很多资料,以及翻阅了法、德、日等多国的“民法典”和其他大量的专论文章,没有看到有关“合理期限内”、“两次催告”和“支付费用价格”等方面的权威解释。直率地说,对于有偿利用供役地的需役地人不信守合同确实是个错误,不过,除了消灭其地役权,应当还有其他调解的办法。凡事都要权衡轻重与利弊。 譬如,甲山村与乙水村订立了取水、引水合同,约定了付款期间。但由于水价太高,甲村村民经济困难确实无法按期付款,乙村以“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为由而取消地役权,结果遇到连季、连年干旱导致甲村村民与家畜渴死事件发生。从这个“事例”中可以反思:到底是甲村村民的命要紧,还是乙村村民的钱要紧?以上“事例”只是个推测,但愿这种意外事件不会发生。 三、外国法例 西方土地私有制国家都是“一切向钱看”的社会,地役权一般是有偿行使的,但在维护供役地权利人权益和消灭地役权的规定中没有因欠债而消灭地役权的规定。 1.因供役地的原因而消灭地役权 法国民法典第703条:如物之状态致该物本身不能使用时,役权停止。704条:如物经修整能够使用时,役权得修复之;但如第707条所规定,经过相当的时间后,足可推定役权已经消灭的,不得恢复之。 日本民法典第289条:供役地的占有人实行具备取得时效必要条件的占有时,地役权因此而消灭。第290条:前条的消灭时效,因地役权人行使其权利中断。 2.因竞合的原因而消灭地役权 法国民法典第705条:如为之设定役权的土地以及负担役权的土地归于同一人所有,任何役均告消灭。 3.因共有的原因而部分消灭地役权
日本民法典第292条:需役地属数人共有,因其中一人时效中断或停止时,其中断或停止,亦为其他共有人发生效力。 4.因共有的原因而部分阻止地役权 法国民法典第709条:如为之设定役权的不动产是数人共有的财产,其中一人行使役权,对其他人阻止时效进行。 5.因共有人未成年而阻止地役权 法国民法典第710条:如共同所有人中有一人是未成年人,对其不得进行时效时,其他共同所有人均保留其权利。 6.因超过债权10年、他项财产权20年而消灭地役权 日本民法典第291条:(债权超过10年不行使消灭,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超过20年不行使消灭)对于不继续地役权,自其最后行使时起算;对于继续地役权,自妨碍行使的事实发生之时起算。 7.因30年内不行使地役权而消灭地役权 法国民法典第706条:30年内不行使役权,役权亦告消灭。第707条:依役权之类型不同,对间断的役权,30年时间自停止享有役权之日开始计算;对持续的役权,自作出与役权相反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 8.以行使役权的方式而鉴定消灭地役权 法国民法典第708条:行使役权的方式,得同役权本身并以相同方式时效而消灭。 9.部分因时效而消灭地役权 日本民法典第293条:地役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一部时,仅该部分因时效而消灭。 10.因地役权受侵害时效或因过失而消灭地役权 德国民法典第1028条:(1)在设定负担的土地上建有使地役权受到侵害的设施的,即使役权已在土地簿册中登记,权利人除去侵害的请求权仍因时效而消灭。自请求权消灭时效消灭时起,以设施的存在违背役权为限,役权消灭。(2)(以上规定,不受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登记公示力的影响)。 由以上10个立法例可知,关于消灭地役权的论题,多是从技术层面或者自然形成机制上来确定的。主要的指导思想是保持地役权的长效机制,如法国地役权人30年内不行使地役权,对于供役地权利人没有什么妨害,消灭地役权的时效是很宽松的。日本法“超过20年不行使消灭”,也是比较宽松的法律环境。日本法“债权超过10年不行使消灭”。 法、日、德等国民法没有因债未按时还清而随意取消地役权的规定。对付欠债的办法,一般可以通过物权请求权和赔偿损失等办法来和平共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68条 相关名词: 〖地役权法定解除的主要类型〗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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