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9-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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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9-2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9-2

    担保物权消灭情形与性质特征

    担保物权消灭情形,指与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和其他法定的情形。简单地说就是“成也消灭”、“败也消灭”,这是担保物权消灭的最奇特的特点。其是关于担保物权法定确认原则之一,是最终确认和保护担保物权的必要措施。本质上主债权消灭会发生主债权法锁关系解除之连锁反应并导致担保债权法锁关系解除,遂成为担保物权消灭的根本原因或者根源。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以及担保物因自然灾害被毁损灭失、被征收失去标的物等原因,也会成为担保物权消灭的诱因,此为非正常情势的解除担保法锁关系或者被迫切断了担保法锁关系所至。

    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性质特征如下:

    第一,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界定是有规律性或目标性的,基本上是法定性的。成也消灭、败也消灭最具法定的特征。

    1.目标性。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并优先受偿为手段,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债权或者债物权。因此,担保物权又可称之为担保债权。担保物权只是手段,担保债权才是目的。故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界定是有规律性或目标性的,基本上是法定性的。

    2.规律性。担保物权消灭情形,是有“一损俱损”的客观规律可循的。物权法理学上“物权优于债权”是铁定的道理,主债权消灭的也不必然地完全地导致担保物权消灭。

    要从本质上来阐释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关联性与规律性,只能从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的法锁关系来说明。债权,物权,最本质和起最核心作用的是担保债权的法锁关系和主债权的法锁关系。主债权的法锁是普通的法锁,好比一条又细又短的法律锁链,对于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约束力不够强硬,故将这条法锁链接到了担保物权上和担保债权上。担保债权的法锁是担保的或保险的法锁,好比一条又粗又长的法律锁链,对于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约束力足够强硬。于是乎,两条法锁优势互补,既相互联系,又各司其职,相得益彰。

    于是就产生了这样的“反正”规律性:(1)一损俱灭。主债权消灭——主债权法锁解除——担保债权法锁解除——担保物权消灭。(2)一荣俱灭。担保物权实现——担保债权清偿——担保债权法锁解除——担保物权消灭。(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担保债权法锁解除——担保物权消灭。

    “反正”规律性,就是指担保物权“成也消灭”、“败也消灭”。但是,所有权、用益物权成功时不会消灭,一般会得到巩固与壮大。主要原因在于,担保物权与普通物权的物权化方针是不相同的。担保物权只追求清偿债务的效率,不追求物权关系的稳定性与长久性。普通物权与效率无关,只追求物权关系的稳定性与长久性。

    3.基本上的法定性。尽管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是由担保物权圈子里的当事人各自为政,那么,如何设立、如何变更、如何转移与如何消灭,总是要有规矩的,不能让当事人胡来,只能由法律来决定。而且,法律必须作出相应的规定。

    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这是最主要的两种担保物权消灭情形,是由法律规定了的主观动因导致客观结果的情形。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同样是由法律规定了的主观动因导致客观结果的情形。这种法定性,是事后的客观事实的“鉴定”,并不是要指令当事人该不该消灭主债权、该不该实现担保物权、该不该放弃担保物权等等。

    说“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界定基本是法定性的”,是指其消灭范围和消灭情形的界定、确认、维护是法定的,不可置疑的。性质上是事后概括性、描述性的规定,不是强制性、指挥性的规定。因为担保物权的消灭也是一件大事情。

    第二,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确认是原则性的。

    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确认,也是讲原则的。这些原则也是蛮多的,如主从合同牵连、主债权与担保债权牵连、债权人于担保物权中有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合同意定生效、物保优先主义、物保与人保平等主义、担保范围、特殊原因、公共利益优先等等,都是原则性规定。从担保物权的设立到消灭,都有一整套原则性规定。

    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确认,原则上只能这样子的:

    1.依据主从合同牵连、主债权法锁与担保债权法锁牵连等原则规定,主债权合同可以牵引担保债权合同,主债权可以牵引担保债权。主债权合同消灭,担保债权合同自然跟着消灭,跟着担保物权也归于消灭。

    2.依据债权人于担保物权中有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等原则规定,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得以实现,担保债权得以实现,等于是担保物权完成了使命,终告结束,也就是担保物权消灭了。

    担保物权与所有权、用益物权相比,功能定位是不同的。担保物权是以保全物的交换价值为中心展开的,不是以占有财产为中心展开的。因此上,只能是阶段性的权利,不可能是长久性或者永久性的权利(物权保护请求权另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是以占有财产和获得财产价值为目的的物权,即使是有期限限制,也是非常长久的,如土地使用权可达数十年甚至于更长;担保物权行使期限绝对没有这么长,多以几个月甚至于几天为主。

    对于所有权、用益物权而言,是主要权利行使时间越长越好;对于担保物权的实现而言,却是越短促真好。所有这些,都是缘于担保物权实现的功能定位而决定的作用。

    3.依据合同意定生效、物保优先主义、物保与人保平等主义、担保范围等原则,债权人有权选择不同的方法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实现自己的债权,有换位实现、放弃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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