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5-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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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5-2 (第2/2页)

抵押及登记,是放宽型限制抵押财产的处分处置等;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的非动产集合抵押及登记,是加强型限制抵押财产的处分处置等。

    其四,登记抵押财产正常处分时存在有无经常买受人的区别。

    定限的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因是放宽型抵押财产的定限转移、变更、处分处置类型,于清偿债权债务前,买卖处分和处置抵押财产是经常性的,一向经常存在买受抵押财产的权利人,而且不限人类与人次,不限买卖的多少与次数。并且,以上事实要件发生以后,抵押权人亦无追及权或无溯及权。如果买受人对抵押人下了长期的货物定金或订金,可以对抗未下定金或订金的买受人,这事实上形成了如担保法所示的担保物权。

    关于“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是经常性买受人,他们受到法律保护,是基于以下条件考量的:一是买受的财产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即动产集合抵押的同类物品,此为定限的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客体;二是受保护的权利主体须是正常交易活动、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譬如,在存货买卖融资中,买受出卖人的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设定的集合抵押的存货的权利人,可受定限的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保护;又如,市场交易中的消费者,也可受定限的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保护。三是买受人必须是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有资格充当经常性买受人,可受定限的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保护。

    非定限的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是不具备经常性买受人的法律要件的。因为动产的非集合抵押与动产的集合抵押的制度是不相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的非动产集合抵押及登记,关键在于,要密切关注与控制抵押财产的买卖行为,即使是存在此类买卖行为,至少要知会抵押权人才成就。并且,抵押权人于法定条件下具有保全抵押财产的追及权或溯及权。那么,非定限的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最好不要产生经常性买受人,最好是不要破坏抵押秩序和抵押权的顺利实现。所有这些,都是与定限的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方针政策是不相同的。

    其五,登记抵押财产的批准机关不同。

    定限的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对象,即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登记的对象:申请登记的抵押人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抵押权人是债权人,申请登记的财产是集合抵押的财产—现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批准机关是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了统一集权和方便管理,物权法未采纳由公证机构办理登记的主张,而确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登记。

    抵押登记的地点,物权法规定的与担保法规定的地点有所不同。担保法规定,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物权立法专家考虑到动产易于移动,难以确定其登记方位,而抵押人居住所在地比较稳定,查询、监管也比较方便,因此,物权法规定在抵押人住所地办理动产集合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实行的是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负责制,以便于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合同管理、当事人监管和抵押担保活动的跟踪调查研究,这跟物权法本条款的物权化方针政策完全是一脉相承的。

    非定限的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对象,即非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登记的对象:民用航空法第16条规定“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海商法第13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担保法第42条第4款规定,以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担保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此登记部门的规定,与物权法现行的规定是不同的,应当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89条

    相关名词:

    〖拟定动产集合定限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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