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8-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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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8-2 (第2/2页)

是弹性型规则。

    法律条件:“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担保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担保法第49条),物权法第191条也有类似问题的规定。

    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刚性生成条件和法律条件相比之下,“买卖击破租赁”规则是弹性的。法律既不提倡、也不反对当事人将“买卖击破租赁”规则的权利弃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也不把“买卖击破租赁”规则当作死原则对待。

    总体上,“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有利于物尽其用、一物两用,既可以抵押、又可以出租,对于承租人、出租人和抵押权人都有一定的好处。承租人利用他人之物为自己所用,收益租赁和使用租赁都好;出租人能够在抵押期间收取租金,以便于用些价款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如果能够将抵押人兼出租人的租金收来清偿债务,也算是一件好事。但是,“买卖击破租赁”可能是由于抵押权人未考虑到或者根本不考虑以上的“物尽其用”的好处,考虑到的是抵押财产是否好控制、抵押权是否安全、就抵押财产实现债权是否可靠等等。诚然,法律会为抵押权人着想的,许多法律规定是建设性和指导性的,是留有一定的余地和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留下一条后路了的。

    “买卖击破租赁”规则的弹性,是于两个规则之间加以灵活变通。其限制性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是抵押人首先要履行告知的义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抵押财产转让行为无效。

    二是抵押人应当有相当的保证义务。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担保的,不得转让抵押物。否则,抵押财产转让行为无效。

    三是抵押人应当有提前清偿债务的义务。抵押人出租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否则,抵押财产转让行为无效。

    “买卖击破租赁”规则的弹性规定,不是鼓励抵押人去这么做,而是赋予抵押人意思自治的权利而已。

    第三,是调整型规则。

    “买卖击破租赁”规则是调整型的规则,不仅仅可以从“买卖击破租赁”规则的弹性规定中看得出来,而且从其刚性规则中看得出来。

    “买卖击破租赁”规则的刚性规则,目标很明确,就是要将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主义”调整、统一到“登记生效主义”方面来。就是说,“买卖击破租赁”规则的唯一前提是抵押权必须登记,非登记不可,不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承租与受让。当然,这种“不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承租与受让”,是专门指“登记生效主义”方面的完全生效,不是指“登记对抗主义”的半生不熟的“生效”。

    将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主义”调整、统一到“登记生效主义”方面来,标志着抵押权人的反定限物权的升级,就是要通过削减抵押人的权威来壮大自己的权威,但前提条件是:(1)是不动产抵押权的,一定要落实“登记生效主义”的政策;(2)是动产抵押权的,一定要将“登记对抗主义”调整、统一到“登记生效主义”方面来。

    先前无论是“登记生效主义”还是“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法律层面总是鼓励当事人登记生效的。那么,本条款所包含的意思,对于“买卖击破租赁”规则而言,根本上就是唯一的“登记生效主义”,根本不提“登记对抗主义”。那么,抵押权人要格外小心了,一旦发生抵押财产出租或转让的情形,法官当然是首先追究抵押人的责任,尔后恐怕也要追究抵押权人自己的责任。

    从“抵押不破租赁”到“买卖不破租赁”,再到“买卖击破租赁”,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这里面有三角债关系、三角物权关系、三角法锁关系、三角信托关系、三角法律关系等等,全是三角式关系的事物。“抵押不破租赁”到“买卖不破租赁”已经成为担保物权法系和普通物权法系的主流,“买卖击破租赁”一向是个支流,当事人要从“买卖不破租赁”和“买卖击破租赁”之中作出一个优化组合与优化选择。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90条

    相关名词:

    〖抵押权与租赁关系〗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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