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6-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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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6-2 (第2/2页)

当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借以完全清偿债权。

    四、非因抵押人的过错的应对措施

    1.因自然灾害而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应对措施

    (1)是否有预险计划

    如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实地考察所抵押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防火防盗防灾的安全情况,是否需要维修保养,是否需要派人专门保护,是否需要请有关专家来作财产安全系数和市场价值的鉴定,是否将房屋的抵押与其他财产的抵押一并抵押等,是否按期检查房屋的使用情况,遭到突发事件与险情如何处理等,最好拟定一下周密的稳妥的预防方案,以便于防患于未然。

    (2)是否有保险计划

    抵押人给所抵押的财产投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为的是未来有个保障,对于抵押财产价值保全的措施也会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的。如拟定动产集合抵押之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农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农业生产周期长,受旱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困扰的可能性很大,抵押财产价值保全的责任也很大。是否有农业保险计划,对于抵押财产价值保全有很大的关系。

    (3)保险金的偿付

    抵押期间,自然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对于财产保险受益人进行赔付,抵押权人可就保险金优先受偿或者提存。经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在保险合同中将财产保险受益人定为抵押权人,并注明用途。至于抵押人的人寿保险是否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价值保全的对象,法律没有专门的规定,权威解读文本也没有提及。必要时,经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试验一下。如果是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都存在的情势下,应当是先由财产保险偿付,不足部分再由人寿保险偿付。

    2.因征收财产而导致抵押财产损失的应对措施

    (1)是否以经济补偿金的办法优先受偿

    因征收财产而导致抵押财产损失的,抵押权人是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人。理论上抵押权人一般得偿的是经济补偿金,但有时候政府补偿的是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抵押权人是否以实物得偿应当不是问题,只要抵押人同意即可。

    因征收而导致原抵押财产灭失,然后以新的抵押物替代,原来的抵押合同与抵押财产登记都要变更。拍卖政府补偿的是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很多的成本,这些大量的成本是由抵押人支付的,如果觉得不合算,经双方协商,可以改拍卖、变卖抵押物就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为实物受偿,是一种变通的手法,应当是有效的。

    (2)善后工作的处理

    如果抵押权人得偿付的不是经济补偿金而是实物,那么,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后将所得实物变卖,抵押人应当有优先回购的权利。除非抵押人放弃优先回购权,抵押权人才自由自在地进行财产的交易。抵押人最好在抵押合同中注明优先回购权,否则就有些被动。法律对于抵押权只能是规定个大概的情形,不可能面面俱到,而对于担保关系的“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一直是持肯定态度的。优先回购权,应当是善后工作的处理方法之一,应当得到大家的重视。

    3.因他人危害而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应对措施

    (1)是否得到赔偿金

    因他人危害、侵害而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首先是依据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让抵押人的经济赔偿金得以落实。落实以后,再落实到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或者就赔偿金提存。如果抵押人得不到侵权人的赔偿,抵押权人同样地得不到赔偿金的受偿。

    (2)事后补救措施

    此时,抵押物有人保的,可以就第三人的保证金来代替赔偿金受偿。总之,按照本条款的办法: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4.串联的措施

    以上几种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串联使用。对于抵押财产价值保全而言是应保尽保的,有多少手段就尽量使出多少手段,这叫“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抵押财产价值保全应当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目标,其结果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使得担保关系趋于圆满成功才是正道。

    根据本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的,抵押权人可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救济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救济金等。法律赋予抵押权人对因担保财产毁损而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救济金等专款专用的权利,享有直接或者提前优先受偿或者提存的权利。

    以上见招拆招法或者模拟作业法,是抵押权人自己维权的必要措施。法律当然是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然而,权利人欲使得自己的的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收集和保留证据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93条

    相关名词:

    〖抵押财产价值保全〗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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