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7-2 (第2/2页)
三、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1.应当是抵押权担保关系的行规 抵押权人之间一般是素不相识背对背的,建立健全合理的相对透明的行规是必需的。没有规矩就不能成方圆,不守规矩就会破坏正常的良好的抵押权担保关系。行规的焦点在于,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不能插队越位至前位,越位就是越权,就是超越了越位人自己应有的优先受偿权或者完全受偿权,就是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2.变更者的条件只能是让利而不能因此图利 变更者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向其他权利人放权让利,而不是越权图利。任何放弃或者变更抵押权顺位的、变更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的,要么是必需征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要么是从前顺位后退至最末位,要么是向其他权利人放权让利,完全是个兼容性的逻辑选择题,非面对现实不可。 3.理顺抵押物权关系是每个当事人的义务 依据民法通则之“公序良俗原则”推定,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经济秩序与法律秩序,改善人与人之间的人事关系,改善每个人之间的物权关系,故理顺抵押物权关系是每个当事人的义务。任何人不论贵贱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凌驾于他人的权利之上胡作非为,行使权利得履行义务。 4.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实际上没有效力 现实条件是,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放弃抵押权顺位和变更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的,对于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的,这是无可厚非的,是有行为要件上的效力的。但是,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一旦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实际上就没有效力了。任何越权、侵权行为是没有效力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象。 四、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如何免除担保责任 1.按担保法的既定方针办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按物权法的现存规定办 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按其他担保人的承诺办 其他担保人,也不止于保证人,每个人的心态是不一样的,人事关系和经济条件也是不一样的,法律给予特定的其他担保人以行动自由并不是一件坏事,因为这有利于清偿债务和实现债权。 有时候有可能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如果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而使其失去优先受偿的权利或者减少优先受偿的范围,那么因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的权益而未能受偿的债权,就会由保证人来承担保证责任,这就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这种抵押权人拉拉扯扯挑挑拣拣的行为,客观上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这是不合理的,法律对此要加以规范与调整的。原则上,是不允许抵押权人这么做的,而其他担保人承诺了愿意破例这么干,法律并不禁止,至于以后的反担保的风险,则由保证人之类的其他担保人自己来承担。 其他担保人,这里既包括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也包括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最容易发生物权纠葛的就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因为人保与物保之间存在一个物权的剪刀差和时空上的剪刀差,不能与物保的其他担保人处于同一权利水平线上,容易受潜规则所伤害。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94条 相关名词: 〖放弃抵押权与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字数:3888字 〖本文小结〗 抵押权或抵押权顺位放弃与变更,这主要指动产抵押权发生的情形。不动产特别是房屋抵押权中,一般是不许一物多押和同时存在多个抵押权的(同时成立的抵押权视为同一个抵押权)。如果不动产交换价值有余,能够在一物之上成立先后多个不动产抵押权,应当经过最先成立的抵押权人同意。法律禁止不动产一物多押的,不能成立第二个以上的不动产抵押权。 1、放弃抵押权。一方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不必经过另一方抵押权人的同意。放弃抵押权等于放弃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变成普通债权,与其他人的普通债权按照比例受偿。 2、抵押权的顺位。是抵押权优先受偿的顺序。抵押权人可以放弃其顺位,放弃人将处于最后顺位,所有后顺位抵押权的顺位依次递进。但在放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后,新设立的抵押权可以不受该放弃的影响,仍然处在放弃抵押权之后。 3、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将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数个抵押权的顺序互换。抵押权顺位变更后,各抵押权人只能在变更的顺位上行使优先受偿权。抵押权顺位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影响时,必须经过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注意,债务人、抵押人和保证人的权利不受变更的影响,不需要取得这些人的同意。 4、本条文的内容和本文的解析,仍然是局部的、内部的债权法锁关系。对于关闭、破产和清资核算单位而言,全部抵押权的实现,排在清偿职工工资和社保待遇、清偿税务之后,并对于普通债权产生排他权。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