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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8-2 (第1/3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8-2

    抵押权存续期间

    一、基本概念

    抵押权存续期间,包括抵押权法定行使期间和抵押权的消灭。指抵押权的存续与主债权的存续相挂钩,限定一个缓冲期限,要求抵押权人于限期之内行使抵押权,不得懈怠与迟延,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除斥期间,是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抵押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不行使担保物权的,将形成法定的强制性的抵押权的消灭,包括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在内。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

    此项专项规定,主要由抵押关系法和诉讼法规范与调整,扭转了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尤其是登记过的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旧法理,将担保物权法的不衡定物权保护与普通物权法的衡定物权保护严格区分开来。

    此项规定,是限制性、强制性、综合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的办法除斥,登记部门也无权另行要求登记抵押权的公示存续期间。当事人超越本条款规定,另行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无效;登记部门超越本条款规定,强行性的将抵押权登记为在一定期限内存续公示的无效。

    物权法第202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理解以上条文含义,应当从以下几点来分析。

    第一,本条款的中心思想,是“抵押权存续期间”和“抵押权消灭”等之交叉性理念。

    从字面上看,是要求抵押权人不懈怠地行使抵押权;从事情的本质上看,是要求抵押权人依照既定的法律程序消灭抵押权。故本条款的中心思想,是“抵押权存续期间”和“抵押权消灭”之交叉性理念。

    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先生在示范讲解本条款的抬头是【抵押权消灭】,主要是讲抵押权一定得自觉地实现与良性消灭;立法机关权威解读文本讲解本条款的抬头是【抵押权存续期间】,主要是讲抵押权在存续期间要自觉地行使。其他的说法还有【抵押权行使期间】,主要是讲抵押权在存续期间要自觉地行使。以上各种说法,各有千秋。

    本条款的立法目的,显然在于促使抵押权人尽快行使和消灭抵押权,避免抵押财产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和法锁的牵累,从而有利于市场交易和物权交易的快捷和安全。从抵押权存续、行使到消灭,并伴随着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除斥权效应,应当是不懈怠和连锁反应的,这就是动态抵押权的特色之一。

    第二,条文解析。

    1.抵押权的受保护期间与其担保的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致。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一直没有届满的,抵押权就一直存续而不消灭。主债权适用特殊诉讼时效时效的,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也与之相同。

    2.本条款规定的是抵押权人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就是说,过了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

    3.本条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登记部门也不能另行要求登记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当事人另行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或登记部门强制性的将抵押权登记在一定期限内存续的,视为无效。

    第三,法律调整。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从另外一个侧面规定了抵押权的存续、除斥期间与抵押权的消灭的限制性条件:“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抵押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抵押权人的诉讼时效是2年,加上除斥期间2年,抵押权的法定的消灭应当是在4年期满之后。立法专家认为这种诉讼时效过长,不予采纳。

    抵押权存续期间,是与其担保的主债权对应同步的期限。抵押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与其担保的主债权之诉讼时效期间相衔接。主债权一直没有届满的,抵押权就跟着存续下去而暂时不会消灭。主债权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也与此同步。

    抵押权存续期间,要求抵押权人自我约束。法律强制性地要求抵押权人限期行使抵押权,不得懈怠与迟延,不得对于抵押人造成妨碍,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此项规定的意思是指: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并没有消灭,抵押权人丧失的是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因为抵押权人有故意拖延时间图谋不轨之嫌,对于抵押人的抵押财产形成了经济磨损、精神磨损,是一种软磨硬泡式的妨害,所以人民法院不支持抵押权人这种自私自利的行为。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二、一般分析

    物权法向来是以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为中心展开的,抵押权人的反定限物权也是随处可见的。那么,本条款为什么一反常态地特意增加了定限物权,掉转矛头指向抵押权人呢?

    1.是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和经济生活快速反应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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