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8-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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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8-2 (第2/3页)

现代经济社会中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物流、资金流非常活跃。许多商机稍纵即逝。如果抵押权人于抵押期届满以后,迟迟故意不行使抵押权,抵押财产一直沉淀下去,不予以安排启用兑现,一天天一年年地发生机会磨损、经济磨损和精神磨损,标志着他们跟不上经济生活快速反应的节奏,不利于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用。

    对于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不良行为和损人利己的恶意作为,物权法予以坚决打击,对于抵押权人也不留情面。

    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告诉我们,商品价格是随着商品价值的浮动而浮动的,不会呈地平线运动的,更不会一直呈直线上升的。大多数竞争性企业的产品是过剩的,社会产品越是过剩得多,企业产品贬值得越快。一般而论,抵押人的心情是祈望自己的产品或者抵押财产早些脱手,以免发生机会磨损、经济磨损。然而,抵押权人袖手旁观不配合默契,无异于断了抵押人的财路,造成了实质上的妨害。

    鉴于以上不利情势的发生,物权法有必要限制抵押权人的懈怠行为,从而保护弱势者抵押人的正当权益。

    2.不排除有的抵押权人心怀鬼胎

    抵押权人故意迟延实现抵押权所造成的妨害,不仅仅是不利于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用,制约经济的发展,不仅仅是发生机会磨损、经济磨损和担保物权磨损,而且会加重抵押人的负担。

    有的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支付的债权利息等担保额度相对较高,推迟一天清偿债权就多得一天的利息。这是一种自私自利的如意算盘,全然不为抵押人着想,久而久之,就干脆怠慢地实现债权,拖延抵押权的兑现。

    比如说,现在市民广泛使用的银行消费卡贷记卡,消费者贷款现金要收2。5%的手续费,另外每天的利息达3‰,如果刷卡只还部分钱,年利息高达18。25%。如果是分十期或者分十二期的套餐,也不允许借款者提前还债。某些商业银行对于贷款购房者也设置了霸王条款,不让贷款人提前还货。当然,以上比喻有的不是十分得体,却也看得出某些放贷人是吃利息饭的,他们也会来点小动作来坑人的。他知道你还得起债务,你急他不急,你忙他不忙,猫腻味在于醉翁之意不在酒。贷款人一向处于弱势地位,冷不防被放贷人暗算,抵押权人懈怠抵押权的实现,就是典型的一例。

    以上房贷的例子,可以成为抵押权人变相高利贷的非法行为,也是违反担保物权法律规范的行为,无论从债权法、物权法或者是担保法方面考量,都是需要加以严格控制的对象。因为对于抵押人不仅仅是背负额外的债务的损失,而且有可能因抵押权人懈怠行为造成抵押财产因推迟拍卖、变卖而失去商机,又造成精神损失。

    3.各种担保物权须作出统一的担保物权存续期间的硬性规定

    抵押权存续期间的硬性规定,是发达的法制国家的一种经验总结。其法律意向是从严规定。

    传统民法理论上,抵押权性质上属于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主债权因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抵押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权,而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在这里,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与担保债权诉讼时效分割开来,将主从合一变成了各自为政,事实上导致了抵押权的极端保护主义,令两种法律保护方式两极分化,导致担保物权的严重失衡与错位。

    抵押权的极端保护主义,是能够产生副作用的。在受担保主债权因时效消灭后,抵押权人长期不行使其抵押权,故意怠慢抵押权的实现,不痛不痒的软磨硬泡,将使抵押财产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不兑现的状态,抵押人长期忍受吃哑巴亏的折磨。

    对于以上矛盾焦点,出台了相应的对策。一种相对从严的定限抵押权规定是,令抵押权的极端保护主义在此结束,让抵押权受所担保的主债权因时效而消灭。

    日本民法典第396条出台了“因时效而消灭”的法律:“抵押权,除非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不因时效而对债务人及抵押权人消灭。”其法律依据是,抵押权是主债权的附从权,必须“从从主转”,不得分割。另一种是相对从宽的折中定限规定,是为抵押权设立除斥期间,缓解抵押权的极端主义情势。如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80条规定,主债权因时效经过消灭之后,5年的除斥期间届满,抵押权消灭。显然,这是一种除斥期间过长的规定。

    在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基础上,关于“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规定,一直在探索中求真、求精。原先的担保法是将抵押权与主债权一刀切的,没有规定除斥期间。

    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下面两个法接着更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明示:“担保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本条款作出了与司法解释不同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司法解释的意思是宽限两年,是将台湾地区的宽限五年的规定加以缩短。物权法表示不宽限,加上了除斥权,与司法解释呈反式规定。

    ◎〖理论争鸣〗

    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容易产生歧义,有关概念必须厘清。

    1、主债权

    担保物权法锁关系中连接着普通债权和担保债权,到底哪一种是主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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