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8-2 (第3/3页)
权?按照通说(包括百科百科在内),主债权是抵押权中的原本债权,即笔者所示的普通债权。怎么可以肯定“原本债权”是主债权呢?倘若担保债权代替了大部分原本债权,甚至包揽了原本债权,这样的普通债权还是主债权吗?再者,担保债权的法律效力优于原本债权,以担保债权为主才是正确的啊。 2、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抵押权成立时,变更并延长了合同关系与债权关系,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以已经成立的抵押权合同为参照实行,怎么能够以原本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准?倘若原本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房屋的抵押权期间是10年甚至20年以上,是否意味着抵押权和担保债权全部失效了呢?这根本不合乎道理和法律实践嘛。 现物权法条文是“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人为制造原本债权与抵押权之间的矛盾,是否能够自圆其说呢?请大家再仔细想想看吧!这个“主债权”本应当写成“担保债权”。所谓的主债权(原本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期间相差多远? 为了统一起见,无论担保债权是否全部包含了普通债权,都应当以抵押权期间届满为准。抵押人不能提供全部有效的抵押财产清偿债务,责任在债务人,不在于债权人。 3、抵押权存续期间 本条款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登记机构也不能另行要求登记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或登记机构强制性的将抵押权登记为在一定期限内存续的,均为无效。 有关专家认为:“本条规定的是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就是说,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反过来说,如果抵押人非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则不能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就不能行使担保债权,同时也不能行使普通债权。但是,何谓主债权,有关专家没有说明。 物权法从第179条至第202条是关于一般抵押权的规定,第203条至第207条是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唯有第202条对于抵押权人不利。 4、立法目的与权衡轻重 关于本条款的立法目的,有关专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运转,如果允许抵押权一直存续,可能会使抵押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不利于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用,制约经济的发展。因此,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能够促使抵押权人积极行使权利,促进经济的发展。 以上论述在理,对于抵押权确实需要加以限制,不能允许其怠于行使抵押权。至于“不利于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用,制约经济的发展”,有可能言过其实。不动产、动产抵押权是低级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只是一种财产控制权,并没有占有抵押人的财产,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照常生产经营。只不过是,抵押期间人为延长会增加抵押人利息等方面的负担而已。 问题的另外一面,鉴于整个经济社会普遍存在“讨债难”和“还债难”问题,债务人恶意逃债,影响到经济秩序的改善,也“不利于债权资金的经济效用,制约经济的发展”。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明示:“担保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更好一些。一则,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实现,其中有一些不确定因素,会自然而然地影响到行使担保物权。如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届满时交换价值与担保合同成立时的有些差距,只能部分地、不能完全地行使担保物权。这不是担保物权人的责任,而是担保人的责任。二则,担保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是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如果对于担保物权人限制过度,就违背了这样的物权化方针。整个经济社会普遍存在“讨债难”和“还债难”问题,给予债务人二年的宽限期,未必是一件坏事。普通物权法和普通债权法中,一般是允许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协商清偿债务的。那么,作为高级债权法之担保债权法,何尝不能网开一面?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02条 相关名词: 〖抵押权的消灭与抵押权的保全〗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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