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2-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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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2-2 (第2/2页)

权额是可以随机性的,可以说最高额抵押权的不确定性与确定性经常是结伴而行的。更有甚者,当最高额抵押将不动产与动产和权利一并捆绑式抵押时,这是一个模糊式的确定,或者说是半真实半假设的确定,不确定性与确定性混合在一起了。最后通牒的结果是,一定要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将半真实半假设的确定升级换代为完全真实的确定,关键时刻在于最高额抵押权实现时,当事人双方一定要将可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那些抵押财产确定下来,以便于保全最高额抵押权。

    (1)不确定性的事物转化为确定性的事物

    第一,最高额抵押权的适时确定。

    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典型的担保将来债权或者将来剩余债权的概念性抵押权,或者说是形式主义的抵押权。这里指的是最高额抵押权的特殊性,不包括最高额抵押权的一般性。

    这里的“将来债权”,是指设定抵押权时尚未发生,在抵押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对于“将来债权”的确定,需要等待时机,或者需要等到抵押权期间届满才最后确定。这是必须的环节。

    这里的“剩余债权”,是已经发生、但未清偿或者没有清偿完毕的债权,也是要等待将来分别清偿或者一并清偿。这也是必须的环节。

    对于抵押权设定时的不确定,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确定:一是抵押权生效之日起,可以全过程地确定其法锁效力;二是仅仅针对抵押权的最高限额需要作最后的限定。

    第二,担保债权的适时确定

    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这里的“一定期间”,不仅仅指债权发生的期间,而且指抵押权担保的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是指所发生的债权次数不确定,且接连发生法锁关系的时间也不完全确定。在这一部分,意定作为或者不作为,主要由当事人适时确定。这也是必须确定的环节。

    (2)确定性的事物转化为不确定性的事物

    最高额抵押权有自己独特的行为方式,抵押权可以与债权可分别实现、亦可一同实现。根据需要和可能,甚至于可以将确定性的事物转化为不确定性的事物。

    最高额抵押权有实效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双重性格。说其实效主义,自从抵押权生效以后就开始生效,而且侧重于债权实现优先主义,注重实效的重点是质量、速度上的效力,不是单纯的数量上的效力。说其形式主义,指最高额抵押权可以完全看作是一种担保的形式,不以实现抵押权为目的,而是以实现债权为目的。因为最高额抵押权有实效主义的灵活机动的固有特征,可以不完全依赖于抵押权而完全清偿债权。

    第一,最高限额抵押债权的确定自然产生实际发生额的不确定。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这是由最高额抵押权的性质自然产生的,不是人为的,也不是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所谓“实际发生额的不确定”,指最高债权额确定以后,不必死板地以此额度为目标,可以于此项指标以下自由浮动。从标准线以下浮动,是法定的抵押条件,不需要当事人作出特别约定。只要不违反这个最高限额的规定,任何一方都没有追及权和溯及力。

    第二,优先受偿权确定行使方式不确定。

    自从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以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就随即确定下来了。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是弹性的,法律并不确定只有一种方式才能行使。实际上是给予债权人以自由行使的幸福空间。

    最高额抵押权的最高限额确定以后,并不影响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可以边行使担保物权边实现债权。实现债权过程中,可以附加优先受偿权,借以对抗其他的普通债权人。优先受偿权是分期分批的行使,还是到得抵押权实现时一并行使,法律并不确定,但债权人有权自由选择。

    四、最高额抵押权的缺点

    最高额抵押权的缺点,可称为最高额抵押权的危险。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常常超过物权交易的必要范围,设定巨额的最高额抵押权,独占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使得抵押人无剩余价值可资循环利用,从而妨害抵押物担保价值的正常发挥。更有甚者,债权人在取得超额的最高额抵押权后,常任意不予贷款或不与债务人正常交易,结果严重束缚了债务人正常经济活动。

    因最高额抵押权关系具有长期性、继续性,银行或大企业往往通过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来达到控制债务人的经济活动,进而左右其存亡的目的。所有这些就是最高额抵押权的反作用,债务人应当提高警惕,未雨绸缪。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03条

    相关名词:

    〖最高额抵押权法锁的多重性与持续性〗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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