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7-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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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7-2 (第3/3页)

产优先受偿。

    〖本文小结〗

    物权法第206条明确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正常型债权确定

    亦称约定型、容易型债权确定。第1项规定“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就是正常型债权确定。所谓正常,一是指最高额抵押权合同中已经清楚地约定了债权确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可以按部就班地确定债权。二是指抵押人的抵押财产和经济环境也属正常,没有发生如第4项至第5项那样的特殊情势,也没有出现抵押财产被征收、征用或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就大多数情形来说,正常型债权确定是具有代表性的确定,可以比较顺利的确定。

    二、非正常型债权确定

    亦称法定型或者特殊提前型、个别另类型债权确定。第4项至第5项以及第6项的一部分,就是非正常型债权确定。

    第4项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涉及公法、民法的均称之为“涉法抵押权”,债权主要根据判决书来确定,实际的确定人是法院,而不是当事人。此类确定就是司法确定,简称“法定”,法律效力优于当事人的约定。如果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是脏物,则需要充公,不能作为最高额抵押权所粘连担保债权的确定对象,最高额抵押权会因无效而被消灭。

    第5项规定“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则需要提前确定和清偿债权。清偿债权时,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企业职工工资及社保待遇等为第一顺位,清偿所欠税务为第二顺位,清偿破产债权包括担保债权为第三顺位。此时,最高额抵押权之担保债权对于普通债权有优先权,对于一般抵押权之担保债权一般是按照比例清偿,另有约定的和特殊情况的除外。

    另类非正常型债权确定,及于第6项的一部分。或许以物上代位权、另类支付款项来确定。因自然灾害导致最高额抵押财产毁损、灭失的,以保险金代替债权确定;因其他人保管不善良导致最高额抵押财产毁损、灭失的,以赔偿金代替债权确定;因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最高额抵押财产被征收,或者被征用却导致导致最高额抵押财产毁损、灭失的,以补偿金代替债权确定。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三、流变型债权确定

    亦称过程控制型或者提前型、交叉型债权确定。第3项规定的“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可能存在几种形势:1、债权额度的原因。最高额抵押权合同中所约定的债权额度过高,实行时与抵押财产的实际交换价值不符,在边抵押边清偿债权时发现短少现象。2、抵押财产与其他影响的原因。因市场疲软导致交换价值贬值,或者因主观客观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以及因第4项、第5项原因和第6项的交叉原因,导致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后,需要采取过程控制法或者提前确定债权法来进行及时处理。

    四、澄清型债权确定

    亦称基本限定型债权确定。第2项规定的“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这是指导性、建设性的债权确定办法,将模糊的变成澄清的确定办法。

    “二年”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其起算点是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注意,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第188条的规定,倘若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益作最高额抵押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为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之日;倘若以交通工具等动产作最高额抵押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为最高额抵押权合同生效之日,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其他动产抵押之最高额抵押权合同生效之日依此类推。

    至于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满二年后,当事人仍然未请求确定债权怎么办?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担保债权和最高额抵押权进行封顶。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债权损失后,一方有过错的由该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06条

    相关名词:

    〖约定的债权届满及满二年后的债权确定〗

    字数:537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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