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9-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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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9-2 (第2/2页)

条是密不可分的。

    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到底发生多少或者清偿了多少,必须要有相应的事实要件存在。抵押财产被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其有可能被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被拍卖的价款直接影响到最高额抵押权人债权利益的实现。为确保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和自己的利益,在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最高额抵押权人需要被担保的债权额尽早确定。

    1.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阶段债权确定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阶段债权确定,其对象,主要是以下由几种情形发生而应急确定:

    (一)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这是一种主要情形。

    这种情形,是非经最高额抵押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势下,法院已经查封、扣押了债务人、抵押人的财产。法院要将该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企业单位的财产查封、扣押,完全是依法定程序和事实证明进行的,对于最高额抵押权人也不例外。立案受理之前,法院通知书要求最高额抵押权人提供的主要证据资料之一,就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

    之所以说以上情形是一种主要情形,是因为法院查封、扣押抵押财产在前、受理最高额抵押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在后,非常切合本条款本项的实际,而且大多数应急式债权确定发生于这种情形。可以说,这是一种被动消极型债权确定方式,不属于消极主动型债权确定方式。

    (二)同一宗抵押财产存在多个抵押权人,并且是同时产生的抵押权,需要确定各个抵押权人的债权比例。应当属于少数情形。

    最高额抵押权人于法院立案庭提请立案时,该立案庭已经对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进行了一次了解。是在了解的基础上,法院才作出查封、扣押抵押人的抵押财产的。按照常理,这种情形的发生,应当是在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确定之后才发生的。那么,本条款本项的意思,则是法院查封、扣押抵押人的抵押财产在前,而债权人确定债权在后,或者是要在法院受理当事人立案时债权已经确定的条件下进行法**的再确定,或者是同一优先受偿权顺位上同时存在多个债权人需要按比例地确定各自的债权份额。这种情形的发生,因“确定各个抵押权人的债权比例”的情况特殊,应当属于少数发生情形之列。

    这种情形的发生,实际上应当是发生两次债权确定。即法院立案时要求最高额抵押权人作一次债权确定,然后法院予以立案和查封、扣押抵押人的抵押财产;法院予以立案和查封、扣押抵押人的抵押财产后,因为要确认各个同一顺位抵押权人各个债权人同时优先受偿的比例份额,于是在上一次债权确定的基础上再作一次“债权确定”。

    2.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阶段债权确定的法律效力

    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阶段债权确定的法律效力,指两种不同形式的查封、扣押所发生的不同的法律效力。

    总体上,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性质,对于最高额抵押权人而言是一样的,叫做法定抵押、浮动抵押,均属于强制执行的类型,其法律效力高于当事人意定的自主执行的效力。

    然而,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却有两种不同的类型。

    一种是,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其抵押财产结果被法院查封、扣押。

    按理说,这种完全法定的查封、扣押,比最高额抵押权人所申请的法定的查封、扣押更具有法律效力。但具体来说,最高额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又受特别法的限制,受到法律保护的效力相对较低一些。如旧破产法第37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障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由此可见,最高额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已经排在最后一位了,只不过是比普通债权人优先受偿罢了。

    新破产法对于旧破产法作了一些调整,只不过是个抽象的规定。如新破产法第109条规定的“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就是抽象的优先受偿权。具体地说,在债务人或者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时,最高额抵押权人受担保的债权额确定,但其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受新破产法第132条的影响。新破产法第132条的规定,相当于旧破产法第37条第(一)项的规定。

    另一种是,最高额抵押权行使期间,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最高额抵押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而法院查封、扣押抵押财产。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06条

    相关名词: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等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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