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0-2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0-2 (第2/2页)

具体大办法,理论上分为两种:一种是按照顺序逐个的完全受偿,但是,这种方案几乎是行不通的,除非清偿债务的“大礼包”足以清偿全部的债务;另一种是按照顺序逐个的按清偿债务的比例受偿,清偿款项余下部分的就进行第二次清偿。前提条件是,是受破产法第132条规定的限制,等到该项完全清偿以后,再确定如新破产法第119条的“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后一种办法,应当是切实可行的。

    2.最高额抵押权人所面对的破产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破产人的抵债财产进入破产程序或者清算程序以后,对于最高额抵押权人的担保范围即产生一定的影响,某些预期的担保范围因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撤销而缩减。这就要求当事人必须进行最后式的重新评估与明晰、固定债权。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撤销的直接后果,就是他们被迫进入破产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其标志着抵押期间缩短、最高额抵押权人的担保范围缩小和担保债权的“红利”减少。根据新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另根据本法第203条的抽象规定,债务到期是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定事由,因此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撤销自然而然地使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的确定,成为必要而且亟需;按照新破产法的具体规定,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其所有的财产包括最高额抵押财产,均由破产管理人管理与支配。但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撤销的事由,也使得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的确定,成为必要而且亟需。

    3.最高额抵押权在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撤销以后的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撤销的事由发生以后,对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构成了事实上的冲击与威胁,对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优先受偿权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就其大多数情形而言,其优先受偿权效力,会受到情势上、人为上的干扰而降低。

    情势上,因为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撤销的事由发生,根据新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在这一部分,如果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优先受偿权由有物权急剧下降为零物权,对于债权人是个很大的损失。

    人为上,破产人的抵债财产进入破产程序或者清算程序以后,破产人或者管理人首先考虑的是新破产法第132条的关于职工工资福利方面的优先受偿权问题,而普通公民也会认为职工工资福利方面的优先受偿权更加重要。大多数企业破产,是因为“资不抵债”而破产的。对比之下,清偿债权的礼包相对很大,清偿债务的蛋糕却是相对较小,具体到清偿债权时,往往是在职工工资福利方面的完全受偿以后分配的,对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优先受偿权形成了事实上的干扰,从而使得其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人为地被降低。除非清偿债权的礼包可以完全清偿全体债权人(含职工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优先受偿权以及完全受偿权才能有切实的保障。

    新破产法的新规定,是破产财产管理人制度决定的事情。管理人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包括管理和处分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在内,还有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权利。联系到新破产法第81条第(三)项“债权调整方案”、第(四)项“债权受偿方案”,至少可以说明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受偿顺位有虚弱、被架空、被限制的一面。联系到破产法第69条第(九)项“担保物取回”的规定,更能说明担保财产并不一定专门为担保物权人所设立的。即使是占有抵押财产的质权人、留置权人,也要接受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的新的考验。

    实际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决定动用担保财产的情形是屡见不鲜的,也是无法禁止的。譬如说,破产人以其全部或者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了最高额抵押权人,如果将这些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全部由最高额抵押权人来优先受偿包括完全受偿,剩下的残茶剩饭给予其他特定的债权人(普通债权人除外),使得他们得不到清偿或者极少清偿,那也肯定是行不通的。就是说,法律既要承认最高额抵押权的一套法理,又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最高额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肯定是要打折扣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06条

    相关名词: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