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6-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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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6-2 (第2/2页)

务,提前实现质权与债权,或者将价款提存以利于按时实现质权与债权。其前提条件有一个,就是质权人要与出质人协议具体的办法。这种权利,是半法定、半约定的特别处分权。

    总之,本法第216条“质物保全”的规定是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不受“禁止流质”规定的影响,本来面目就是不属于“禁止流质”的考量对象之列。

    第三,禁止流质的规定是根据质权的法锁范围而作出的正确决定,对于任何越权解除法锁的行为应当禁止。

    所谓法锁,就是锁小人、不锁君子的一套债权债务关系法的规范。质权,哪些上法锁、哪些不上法锁、解不解法锁或者什么时候什么情势下解除法锁,是要统筹兼顾质权人、出质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度量的。适度,才能趋向公正;不适度,可能发生不公正。

    质权的法锁关系属于高度的法锁关系。其突出表现,在于质权人可以占有、管领、控制质押财产。这在一般法锁关系和普通物权法、抵押担保物权法中,都是不可思义的。

    一般法锁关系,仅仅锁定普通的债权债务,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其效力最低,因而是低度的法锁关系。

    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的法锁关系,增加了优先受偿权,但无对于抵押财产的占有权、管领权、控制权,其效力中等,因而是中度的法锁关系。质权的法锁关系,增加了优先受偿权,又增加了对于抵押财产的占有权、管领权、控制权,其效力高等,因而是高度的法锁关系。

    普通物权法中所有权人的权利是老大,其他权利人没有胆量也没有力量轻易地占有、管领、控制所有权人的财产。特别是在财产控制权这一块,可以说是质权人和留置权所独有的权利。普通物权法中也是有法锁关系的,但是很不明朗,如果谈普通物权法的法锁关系的效力,简直是无法比较。

    质权的法锁关系属于高度的法锁关系和对于所有权人“合理干扰”,质权人的权利得到了很大的的扩张,越权、专权的行为随时随地都可以发生,对于出质人的权利构成很大的威胁。

    大量案例反馈来的信息表明,如果法律不对于质权人的权利加以限制,那么,质权人便可以凭借自己的债权人地位和占有质押物的便利条件,任意加长债权的法锁链条,对于出质人构成实质性的危害。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当事人在签订质押合同时,或者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质权人亦即债权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债务人、出质人急于求成或者急功近利等心理因素,或者趁着债务人、出质人之危,将高价值的出质物低价评估,并在合同中“约定”,或者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大量案例反馈来的信息还表明,质权人“胁迫”出质人作出不平等的那些约定,其结果以损害出质人权益为代价,出质人苦不堪言。本来出质人由于困境向质权人借债,连同本金与利息等已经是债上加债。加上因为质权人的流质行为,导致高价值的质押财产大跳水地被质权人取得,等于是雪上加霜、苦不堪言。这种非正常情形的发生,会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与物权秩序、法锁秩序,肯定是属于法律禁止之列。

    从法律关系上解释,是因为质权人违反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法定”的原则;从法锁关系上解释,是因为质权人将债权的法锁不适当地加长了一大截,也是最关键性的一截。在这一关键环节中,法律并不是完全封锁质权人的特别处分权,只有如本法第216条“质物保全”的规定是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当该条款两个条件完全具备时,债权的法锁关系才能加长到这一截。大多数情形下,债权的法锁关系不能加长到这一截。

    质权人违反禁止流质的规定,出质人有权依据本法本条款的规定,或者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53条第2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54条第2项(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以及关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等规定实行。

    总之,本法本条款的法律效力比合同法的效力更高。立法专家指出,禁止流质契约的意思主要是:当事人不得在质权合同中约定出质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质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于质权人所有,即使当事人认为质物与债权价值相当,也不允许订立如此内容的协议。(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58~459页)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1条

    相关名词:

    〖禁止流质〗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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