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_第五编 第二十四章 各国宗教及其规条与法律的关系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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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编 第二十四章 各国宗教及其规条与法律的关系 (第4/6页)

标发生偏移,另一个都要表现出更强硬的一面。任何地方,只要宗教无法发挥出足够的约束力,俗世的法律就应该提高约束力。

    比如日本的主流宗教根本没有教义,不存在天堂和地狱的说法,所以法律为了填补这一漏洞,不仅制定得非常严苛,执行得也非常严格。

    当宗教教义认为命运是行为的决定者时,法律就应该严惩罪行,未免那些不懂得约束自己的人无所顾忌,领导人不能有一刻的放松。不过,当宗教以自由为教义时,就是另外一种情况了。

    因为精神上的懈怠,所以伊斯兰教讲究宿命论,而这种宿命论又进一步加深了人们精神上的懈怠。有人说,我们不用做事,因为这是真主的意思。面对此种情况,法律就应该站出来,将那些在宗教中酣睡的人叫醒。

    如果有一件事,宗教表示可以,但现世的法律却认为不可以,或者现世法律觉得可以,可宗教却认为应当予以谴责,这无疑表明融洽、正义的思想一直处于缺席状态,而这种状态是不会永远停留在一边的,所以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情况。

    比如,成吉思汗带领的鞑靼人[1255],他们眼中的罪过,乃至重罪是将刀剑扔到火中,让身体和鞭子靠在一起,用缰绳抽打马匹,用一块骨头将另一块骨头打碎,而不是忘恩负义、烧杀抢掠。总之,当法律将鸡毛蒜皮的小事当大事来办,会引发一个恶果,即大事反倒成了不值一提的小事。

    台湾人虽然相信地狱[1256],可是他们认为地狱惩处的是下面这种人:在某种季节没有脱光衣服的人、穿粗布衣物不穿丝绸的人、捡牡蛎的人、没有先向小鸟卜卦再去行动的人。因此,酗酒和欺辱女性对他们来说算不得罪责,不仅如此,他们还认为神明会因为孩子们的淫乱而心生喜悦。

    法律最能推动人的发展,而对偶然事件的放纵会让它白白失去这种推动力。印度人相信恒河可以让人成圣[1257],当人死在恒河岸边,他就不必去阴曹地府遭受刑罚,可以永远在极乐之地生活。所以印度人会找个僻静的地方,将死者的骨灰坛扔进恒河。只要死后让人将自己扔到恒河里,又何必在乎活着的时候品德是否崇高呢?

    如果人们相信有一个能让人得到报偿的地方,那么人们一定也相信有一个能让人受到惩罚的地方。如果期望得到报偿的人不怕受罚,那么现实世界的法律将失去效力。一个坚信自己能在阴间过上美好生活的人根本不怕死,立法者又能拿他怎么样呢?这样的人坚信,官员以最重的刑罚惩处自己的那天,就是美好生活的起点,法律对他没有任何约束力。

    第十五节现实世界的法律有时会弥补虚假宗教的疏漏

    脑袋空空或者迷信的人,因为景仰古代事物,有时会创造出一些不利于贞操的诡秘仪式或者献祭,这样的例子,世界上有很多。亚里士多德说[1258],当法律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支持家长去神庙参加祭拜活动,将他们的妻子、孩子换下来。这个法律不错,如此,就能抵御宗教侵害风俗了。

    对于夜间的献祭活动,除非和年长的亲人一起,否则奥古斯都严禁任何年轻男女参加[1259];他虽然重开牧神节,但过节时严禁年轻男女赤身狂奔[1260]。

    第十六节宗教条令对政体弊端的修正

    另一边,宗教可以在法律力量薄弱时,成为国家的支柱。

    例如,某个一直在发生内战,以致局势动荡的国家,因为宗教的关系,却能在一定的范围内保持稳定,那这个宗教就非常出色。作为阿波罗的祭司,希腊的埃里亚人一直过着和平的生活;日本宗教将都城定义为圣城,规定任何人都不能打扰那里的和平,所以那里从未发生过暴乱[1261]。就算战争再凶猛,商业也不会受到毁灭性打击的国家,在整个世界,似乎只有日本一个,所以那里没有任何外来资源,他们也不需要。

    有些国家的战事并不是公众讨论的结果,那里的法律完全无法节制或者预防战争,可是,面对此种情况,为保证国家能够继续存在,宗教可以设定和平期或者停战期,让人们将那些绝对不能遗漏的事做完,例如播种一类的事。

    每年,阿拉伯部落有四个月的时间严禁一切争斗行为,人们认为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动乱都是对神灵的亵渎,就算再小也是一样。法国的领主们完全可以随意决定开战还是停战,但是某些季节绝对不能打仗,因为宗教对此有相关规定。

    第十七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当一个国家有大量仇恨的理由时,宗教应该提供大量讲和的理由。在劫掠之国阿拉伯,人们经常互相伤害,不公正地对待别人。于是穆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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