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_第五编 第二十四章 各国宗教及其规条与法律的关系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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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编 第二十四章 各国宗教及其规条与法律的关系 (第5/6页)

默德规定[1262]:人们可以要求杀害兄弟的恶人支付赔偿和利息,然后原谅他;且一旦接受赔偿,将无权伤害该恶人,否则,当审判日降临,他将受到严酷的刑罚。

    亲人的仇怨会被日耳曼人世代相传,但这并不是永无止境的。在接受了相应数量的牲畜之后,死者家属愿意忘记杀人的仇恨。对于这种情况,塔西佗说[1263]:“仇恨对于一个自由的民族是非常危险的,所以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办法。”我敢说,威信很高的神职人员在这些人面前一定扮演了调解员的角色。

    此种调节体制在马来族并不存在[1264],那里的杀人者会任由自己的暴虐发挥出来,伤害、杀戮自己遇到的每个人,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早晚要死在死者亲友手中。

    第十八节宗教条令在俗世生活中起到的法律作用

    希腊人原本只是一些小部落,他们四散飘零,在海上做海盗,在陆地上也是杀人越货、无恶不作,他们之中既没有管理者,也没有法律法规。想要知道这个新生民族那时是什么情况,只要看看赫剌克勒斯和忒修斯的英雄事迹就能了解。让人对杀戮心存畏惧,并不是宗教唯一的作用。他告诉大家,最开始,杀人者会因为死者的怨愤变得既焦虑又畏惧,然后,杀人者过去经常去的地方也会被夺走[1265];人们如果不想沾染血迹,丧失立遗嘱分配遗产的资格[1266],就不要和犯人来往、交谈;应该将凶手放逐到城外,清洗他的罪过[1267]。

    第十九节决定教义对世俗凡人有害与否,并不是它的真假,而是它是否被滥用

    若不能与社会原则相契合,再真实、崇高的教义,也会导致恐怖的恶果,相反,若能与社会原则相契合,再虚伪的教义也能带来好的结果。

    孔子的教义认为灵魂终将覆灭[1268],芝诺学派认为灵魂并不存在。这两种论述的原则都是假的,可是它们得出的结论却对社会极有好处,尽管这些结论也是错的。

    佛教和道教承认灵魂不灭,可是它们的教义虽然崇高,得出的某些结论却让人心惊胆战。

    灵魂不灭的言论被人歪曲之后,世界各地各个时代都有女性、奴隶、百姓和朋友为了能去阴间为自己敬仰、喜爱的人物效命,而选择了自杀。东印度的人这样,丹麦的人也是这样[1269];直到今天,这种情况仍然在日本、加锡,以及世界众多其他地区发生着。

    不要以为灵魂永生的教义是此种习俗的直接根源,事实上,肉身覆灭重生的教义才是其主要根源。这种教义会让人认为,一个人生前死后的感情、诉求和渴望是一样的。以这个视角来看,灵魂永生的教义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很容易就能得到大家的认可,毕竟对普通人来说,相比于打造一个新的居所,换一个住所要容易得多。

    确立教义只是宗教的部分工作内容,除此之外,还有引导的工作。基督教的教义在这方面就表现得非常好。基督教让我们不要将眼光放到我们看到的或者感受到的当下,而是让我们多看以后。它在各个方面,包括死后重生,让我们贴近神灵思想。

    第二十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波斯人的圣书有云:“你是子女所有行为的原因,若想成圣,先培养你的孩子[1270]。”圣书认为子女会在审判日到来之时,变成一座桥,没有孩子的人是过不去的,所以呼吁人们及早成婚。这些教义的作用非常大,尽管它们并不是真的。

    第二十一节轮回转世

    灵魂永生的教义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基督教的永不消亡;第二种是斯基泰人的改换居所;第三种是印度人的轮回转世。前两种理论我们前边已经说过了,现在轮到第三种。在我看来,轮回转世对印度的引导既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所以结果也是好坏不一。在轮回思想的影响下,人们厌恶血腥暴力,所以凶杀案在印度并不多见;那里被判死刑的人非常少,可每个人都谨守本分。

    另一边,那些清白无罪的人反倒会死在暴力之下,比如当丈夫死去,女人会自焚殉情。

    第二十二节引导人们轻视微小事情的宗教,非常危险

    印度各种姓之间彼此仇视,这是源于宗教成见所赋予的光环。这种光环的根源只有一个,就是宗教。有些印度人就算和国王吃饭也觉得丢脸,因为对他们来说,身份的差异影响不到种姓。

    由地位差异而产生的那种感情和这种差别截然不同,这种感情对我们欧洲人来说,饱含着对下层民众的怜悯,可这种差别却带有对他人的厌恶。

    宗教条令能够鼓励大家去厌恶邪恶,但它绝不能让人对他人失去怜悯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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