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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75-1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75-1 集体财产防火墙 一、基本概念 集体财产防火墙,亦即集体财产保护的四大基本措施,是依据宪法“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根本原则和物权法“占有的保护”的原则,设定集体财产的禁止侵占、禁止哄抢、禁止私分、禁止破坏的“四大禁止”型高压线、防火墙。目的在于,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以任何名义、方式、手段侵犯集体的财产。作为集体财产的分界线,有效物权、正面物权的一面是集体的财产,无效物权、负面物权的一面是零物权和反物权。 此项特别规定,是强制性命令式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抗这项命令。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更严重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的责任人也要承担行政甚至于刑事责任。 集体财产防火墙,实指城镇集体的和农民集体的集体财产防火墙。前者重点保护集体企业的核心资产,后者重点保护集体的土地利用权。 物权法第63条第1款特别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高度概括了集体财产防火墙的四大类别。第2款特别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是法定的集体成员的诉权,每一个集体成员都有权针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决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项决定。这项诉权仍然是民事诉权,不是行政诉权。 集体成员维权诉求的途径,是指集体成员是集体财产民主自治、相互监督的主体,有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物权民主的权利,有依法行使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当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成员可以通过面议、调解、仲裁等途径来解决物权纠纷,或者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这里,集体财产的四大防火墙将在集体内部发挥作用。每个集体干部、村委干部和集体成员、村民都要增强自觉性,增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能让任何违法乱纪分子钻空子。 侵占,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责任人将其经营、管理、占用、信托、支配的集体财产据为已有。 哄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责任人组织参与多人一起起哄,强行抢夺集体财产的行为。 私分,是指违反国家关于集体财产分配管理制度,责任人以单位名义某种借口将集体财产擅自按人头分配给单位内全部或部分集体成员的行为。 破坏,是指故意毁坏集体财产、产权、物权,影响其正常功能与效力,责任人直接或者间接地得到某种便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社会主义的集体财产受法律特别保护,禁止外部的、内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是天条与铁律。集体经济是是社会主义公共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所有的财产是劳动群众多年来通过辛苦劳动创造、积累的物质财富,是发展集体经济、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步调一致地全力保护集体财产,惩戒一切侵害集体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集体的土地统辖共有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条款涵盖集体财产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保护对象,是集体财产防火墙的主体与客体。集体财产防火墙的主要手段,是依据本法第63条的规定禁止侵占、禁止哄抢、禁止私分、禁止破坏,“四大禁止”对象是最基本的零物权和反物权。保护集体财产不限于民法体系,有些时候直接利用公法体系来保护。即使是民法体系里面也有升格至公法体系来保护的,如违法犯罪分子侵害集体财产手段很恶劣、性质很严重,或者说由量变产生了质变,符合刑法的量刑标准的,不只是赔偿损失与行政处罚才能私了的,很有可能运用刑法来处罚违法犯罪分子。 本法第59条规定的“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与分配办法、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与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的”民主决策权利,本法第62条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的规定,关系到集体与集体成员的根本利益的基本民主权利,也是宪法等制度物权法确定的基本权利,具有最高的法律确认效力、执行效力、对世效力与追查与勘正效力,是集体财产防火墙制度化、民主化、物权化的另一重要内容之一。 二、一般分析 1.按财产权等级保护 集体财产分为专有财产、专控财产和一般财产共三种类型,与此基本对应的一级保护法、二级保护法和三级保护法共三大保护等级。财产权等级越高,与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关联度越高,受法律保护的力度越大。 1.一级保护的主要财产。集体制度化共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类专有财产,不能如一般商品那样流通与流转,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能够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流转的,在不违反制度物权法规定的情势下,有限度地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但集体共有的土地不得作为担保的对象对待。 2.二级保护的主要财产。集体共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共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村建公路、敬老院等等重要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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