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3-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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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3-2 (第2/2页)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任一形式同意,同样地也可以达成第三人担保的协议即广义上的“书面同意”,不仅仅指合同书这一种狭义上的“书面同意”。至于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允许全部转移、还是部分转移给债务给第三人,则由第三人来决定。但是,“转移债务”不等于免除债务,“不再承担相应的(全部的或者部分)担保责任”不等于没有任何责任。债务人转移债务以后,等到第三人向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完毕以后,面临着向第三人追偿还债的责任。另外,如果第三人虚假担保,给予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样地可以追究债务人委托担保的责任。

    二、三角债

    所谓“三角债”,指债权人、债务人外加第三人之间的三角式担保债务关系的债,是从担保物权关系或者追偿担保物权关系两个方面来定义的。其中,债权人是主债权合同的债权人也是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债务人是主债权合同的债务人也是担保合同中的债务人。只有第三人的身份与权利是双重性的,第三人是代理债务人而充当担保人的,同时也通过追偿权的方式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

    将以上的问题梳理一下,应当关注理解以下几个问题:

    1.“第三人提供担保”,是指第三人已经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担保物权关系和追偿物权关系(含第三人追偿担保物权关系,旧称反担保物权关系)已经成立。这其实是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担保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作了一次变更。

    2.“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是指在非正常情势下,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私自将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担保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全部或者部分地又作了一次变更。

    3.按照本条款的意思和立法权威专家的解读思想,已经默许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私自变更了担保人或者担保方式。至于债务人是否要向第三人(被债务人中途私自全部罢免或者部分罢免的代理担保人)承担合同违约的责任,因情况比较复杂,立法专家对此没有表态。可能存在的情况是,第三人本来是担保债务人的债务人,担保债务人原本是第三人的债权人,两者之间调整一下清偿债务的方式、时间、地点等都是可以的。如果说第三人原来不是债务人的债务人,担保中途发生那种私自变更的办法,可以依照第三人追偿担保合同的约定来行使追偿请求权。

    立法专家重点评价“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时指出,这种限制不但是对担保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本规定较好地平衡了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371页)以上的“担保人”,应为条文规定的“第三人”。

    4.债权人与债务人私自将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担保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全部或者部分地又作了一次变更,因为没有与第三人(担保人)签订书面的变更合同,有违反合同法之嫌。鉴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实现债权、清偿债务特殊需要之特殊情况,还允许他们私自变更担保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的新合同有效,不作过多的追究。关键在于,担保人一个免除责任的保底式权利应当引起关注。

    第三人担保财产,一般是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或者对于债务人的资产、商业信誉有所了解。不过,这不是绝对的。在担保关系中,一旦未经担保人同意,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的,就会发生很多变数与不确定性因素,将会给担保人的担保财产带来很大的风险,因为提供财产担保的第三人对新的债务人的内心世界可能一无所知。一方面为债权人、债务人清偿债权债务广开门路也是不错的方式,法律亦无禁止之意;另一方面也要照顾到担保人的权益。特别是在打破原有的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平衡局面时,如何规范与调整新的担保物权关系,平衡担保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三者之间的“三角债关系”至关重要。

    《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条规定,针对第三人提供的保证金这种较低档的担保方式的“三角债关系”,事后弥补处理应当是比较容易的。“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确定后,保证人向债务人或追偿担保的债务人取回保证金和利息即可解决问题。

    上述规定与本法本条款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保证人和保证金担保属于非物权性担保,是简单的担保方式,物权法没有列入其中。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75条

    相关名词:

    〖三角债担保制〗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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