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1-2 (第2/2页)
与实现债权的灵活性。某些特定的方法如拆分法、合并法和综合法等,均可灵活运用。 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抵押财产的最高限额。于最高限额以内,可以上下浮动调整,甚至于可以多次调整。无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增减变动,抵押权人只要能在最高限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便可。即使是实际发生的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如果当事人约定允许超过最高限额的,也可以追加的最高限额来调整并优先受偿。不过,一般而论,实际发生的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抵押权设定时的最高限额为限优先受偿。不及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为限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可以有最大限度的灵活性。最高额抵押权手段可以非常灵活,措施可以非常有力。可以从一般抵押权中升级为最高额抵押权,也可以一般债权中直接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也可以将最高额抵押权降格为一般抵押权;可以一次性地保全、实现抵押权,也可以分期分批地保全、实现抵押权;可以一对一地建立担保债权法锁关系,也可以一对多、多对一地建立担保债权法锁关系;可以适时地调高担保债权,也可以适时地调低担保债权,还可以适时地中止担保物权关系。 纵观各种担保物权,从一般抵押权到一般质权、权利质权、最高额质押权和留置权,都没有最高额抵押权这么自由灵活。同为最高额担保,最高额质押权就没有这么自由灵活。因为最高额质押权设立时就已经将担保的财产确定下来了,更改和变动的余地已经很小了。况且,最高额质押权对于出质人的限制性条件太多,能够满足出质要求的范围大大缩小,到头来对于质权人和出质人都不能如最高额抵押权那么自由、灵活。 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典型的担保将来总债权的抵押权。对于现实的债权,或者是逐次出现的债权,经当事人约定,既可以于最高额抵押权实现时一并清偿,也可分期分批的即时清偿,是典型的实现现实债权的抵押权。也是所有种类的担保物权中典型的灵活性作法。 最高额抵押权的灵活性,可选择的办法如下: 1.拆分法 拆分法,是将最高额抵押权与债权拆开来分别实现,而不必等到抵押权期限届满才实现。这也是“抵押权与债权临时分离”的办法。这种方法,应当是主要的办法。
当事人之间的连续交易关系而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特定的债的法锁关系的再现,注重了会连续地产生新债权。而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实现抵押权只不过是个手段,实现债权才是目的。抵押权对于债权具有附从性,只能是服从于、服务于债权。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于连续交易关系和连续法锁关系发生发后,抵押人应当积极主动地清偿债务,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款项等及时地清偿债务,不必等到抵押权期限届满才清偿。每作一次交易便清偿一次,每清偿一次便结算一次,最好不留尾巴。 拆分法的好处,是实现债权的及时性、最高限额担保的保险性,体现出特种抵押权的灵活性,主要功能在于预防天长日久以后出现不测的意外发生,防患于未然。 2.合并法 合并法,是将最高额抵押权与债权合并来一同实现,或者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到最高额担保的债权范围来一并实现。 将最高额抵押权与债权合并来一同实现,属于效率低下的抵押权,需经历若干年的时间。其特征是“抵押权与债权不分离实现”。其适用范围比较狭小,一般是在有政府担保的国际财团抵押活动中有选择性地实行。国家商业银行对于大型国有企业的最高额抵押权,也可以采取“抵押权与债权不分离实现”的办法进行。 最高额抵押权也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主义。立法过程中,众专家学者认为,最高额抵押权的本质特征,不在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为将来的债权,而在于所担保的债权为不特定债权,且具有最高限额。因此,只要最终实际发生的债权总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即使该债权发生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也应当被允许增补到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而且是否将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的债权范围内,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只要双方同意,法律应当允许。(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仓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40页) 最高额抵押权的条款只有5条,这丝毫也不能说明最高额抵押权不重要或者没意思。恰恰相反,最高额抵押权是各种担保物权中最为显要的担保物权之一。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03条 相关名词: 〖最高额抵押权〗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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